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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水务学会。英语译名Shenzhen Water Service Society,缩写为SZWSS。

第二条  深圳市水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我市水务科技工作者、水务工程技术人员、水务教育培训工作者和机构以及从事水资源管理、防洪排涝、水土保持、城市供排水、市政工程、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为水务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和服务等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我市水务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团结带领广大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致力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动水务科技普及,促进水务科技繁荣,助力科技人才成长,为实现深圳水务现代化和我市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发挥广大水务科技工作者应有作用。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水务局,行业管理部门是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可设立专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独立性,接受本会的领导和指导。

  本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11楼,邮政编码:518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广大水务科技工作者,紧密围绕水务中心工作,开展技术研讨、技术攻关,参与政府水务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参加水务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重大水务经济课题的调研论证,为深圳水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及提供技术支持;

(二)致力推广普及水利水电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普及应用;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科技展览;开展优秀学术论文创作评选,出版学术文集;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促进港澳台水务科技工作者的交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接受政府委托,依法开展水利水电专业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等相关工作;开展科技评奖,科技成果评价,人才评价,技术开发、推广和咨询;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科技文献整编与技术标准的编制审查等;

(四)依规编辑印发学会交流刊物;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人员表彰奖励;举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项;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反映会员意见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促进科技道德和学风建设;

(五)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需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体,兼顾发展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能参加学会工作,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才,并支持本会工作的本市涉水单位及国内在深的涉水机构;

(二)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个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会的专业技术学科领域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二)大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的水务科技工作者;

(三)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的,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单位会员由本会秘书处依照章程规定审批通过后生效,并向理事会通报。

(二)个人会员的,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其所在单位推荐,并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会秘书处依照本章程规定审批通过后生效,并向理事会通报。

(三)本会委托各专业委员会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但需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放单位会员牌匾,并及时在本会网站、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单位会员还可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豁免的除外);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及时在本会网站、刊物上除名并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凭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十七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十八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十九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公职人员或退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有1/3以上的理事提出要求,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召开。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十二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三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二十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  本会理事应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能参加学会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资历,大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的水务科技工作者;

(二)从事水务科技管理工作或熟悉水务管理政策、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

(三)熟悉水利学科理论和水利管理政策、水利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涉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四)从事涉水专业的高等院校研究人员。

第二十  单位理事的代表一般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常务理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十)表决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举办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九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增补理事,原则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表决确认。

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本会负责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可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三十四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三十五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理事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三十六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三十七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十八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九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十一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为单位会员的成员或个人会员;

(二)为人公道正派,处事原则性强,具有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能力。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深圳市水务学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由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供理事和监事查阅。

  本会根据学科分类和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本会专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个人会员组成,是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专业领域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它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

(二)按照理事会审定的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有关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四)按照理事会审定的规划与年度活动计划,举办该业务领域的培训班、研讨班;

(五)在本会及其他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之间进行学术上的联系与交流;

(六)承接有关单位或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七)承办本会交办的有关本专业的各项工作;

(八)及时掌握本专业的科技动态,对有利于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随时提出建议。

四十九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  资产管理和使用

五十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或承接政府委托业务的报酬;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助与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一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五十二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

1.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4.一般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5.特殊情况,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豁免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0元(退休的自愿缴纳)。

五十三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四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党建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五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专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参照深圳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十六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十七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十八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五十九  本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六十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

六十一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六十二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向理事长、理事会以及监事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六十三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深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入章程”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立党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广大会员,推动学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年度预算中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六十八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监事会领导。

六十九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学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酝酿讨论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七十一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22年5月8日深圳市水务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七十九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八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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